105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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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宗旨: | 弘揚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鼓勵國人發揚互助美德,長期行善,共建溫馨祥和社會。 | ||||||||||
二、辦理單位: | 指導單位:內政部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地址:台北市八德路2段232號2樓;電話:02-87728531)
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本會各縣市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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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資格: | 全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及正式立案之民間社團,均得依據本辦法擇優推薦符合資格者。 | ||||||||||
四、選拔對象: | 凡現居中華民國境內,品德端正,無不良素行紀錄,長期行善(所行善事是利他而非利己;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事);有具體優良事蹟,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全國表揚者。 | ||||||||||
五、遴選標準: | (一)愛國愛鄉、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實者。 (二)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者。 (三)孝親尊長、慈幼睦鄰: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者。 (四)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者。 (五)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者。 (六)盡忠職守、便民利民:對革新政治風氣、發揚服務美德有啟導作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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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程序: | 由本會函請下列各單位協助辦理推薦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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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薦時限: | 全國各機關、團體、學校所推薦之好人好事代表,請依推薦程序於8月10日前寄送至本會進行評選。 | ||||||||||
八、評選及表揚: | 由中華民國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遴聘各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及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依表揚重點就被推薦人之具體事蹟進行初審、複審及決審,經評列「八德獎」得獎者,由本會舉辦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頒獎典禮表揚,並由本會頒發象徵最高榮譽之「八德獎座」及「當選證書」;經評列「榮譽獎」得獎者,由本會致贈榮譽狀;其餘未獲「八德獎」及「榮譽獎」者,由本會致函嘉勉。 | ||||||||||
九、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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